《独董办法》提升独董话语权推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8月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细化上市公司独董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受访专家认为,随着《独董办法》的出台,独董在上市公司关键领域监督的话语权更大,对于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发挥独董作用 改善公司治理
《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并健全履职保障机制,针对性细化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并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独董办法》主要进行三方面修订,明确了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的范围;明确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事项进行监督;取消董事会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事项披露要求。
“《独董办法》的正式发布,是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资本市场经历的一项关键改革,有望为资本市场注入信心,对资本市场生态产生积极影响。”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陈运森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独董办法》旨在通过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关键少数”作用改善公司治理,从而系统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体现出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郑志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董事会连接着上市公司股东和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其中,来自外部的独董在董事会中扮演着独特角色。《独董办法》优化独董选聘机制,加强规范独立董事履职行为,明确细化独董责任边界,对于营造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构建一个成熟健康的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曾引发市场对独董天价民事赔偿的探讨,郑志刚表示,《独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独董的责任边界,并明确了独董可以采用举证倒置进行免责,也为代表人诉讼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设置一年过渡期
确保新规落地见效
《独董办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设置一年的过渡期。
陈运森表示,一年过渡期的设定,体现了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制度落实的严谨审慎,能有效避免制度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形式重于实质”。《独董办法》中的诸多变化,需要上市公司和独董群体调整、适应。上市公司需要有准备时间来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如对独董履职所需组织、人员、资源、信息、经费等方面的配套准备;同时,独董群体也需要有对职责定位、履职方式、任职管理等变化的适应过程,系统接受改革的新内容和新要求,以便在新规下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郑志刚表示,设置一年过渡期,上市公司可以从长远发展角度做好统筹规划,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另外,对于独董而言,新规实施后最多只能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董,任职超过3家的独董也需要进行调整。
在上市公司从“形式”上满足了《独董办法》的要求之后,陈运森表示,需要关注上市公司如何从“实质”上给独立董事提供履职尽责的各项保障;在新的制度管理下,独立董事群体如何真正保持独立性,同时还能有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
告别“不独”“不懂”
独董群体将优胜劣汰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董超过1万人。随着《独董办法》实施,我国资本市场上独董生态将发生变化,优胜劣汰。
独董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董。陈运森表示,在任职家数限制的背景下,高质量的独立董事将同样寻求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寻求更高的独董津贴,同时也将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更加实质性地参与公司治理决策。
整体来看,陈运森认为,《独董办法》给独立董事既“松绑”又“施压”。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决策的制度保障将更优化,在关键领域监督的话语权更大,但同时面临的履职责任和风险也更大,预计将有更多的上市公司为独董投保董事责任保险,以降低独董正常履职的风险。
此外,公司法正在修订中,修订草案二审稿将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规定。郑志刚认为,未来,随着公司法修订完成,其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独董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配套制度安排,将形成一套“组合拳”,共同构建独董积极履职的外部环境,营造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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