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详解案例指导制度:参照执行不具约束力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2月2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回答记者关于英美国家的判例法与我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要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区别时表示,指导性案例就是要参照执行,要求下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并没有说它具有约束力。
陶凯元介绍说,中国是成文法国家,英美是判例法国家,为什么有案例指导制度这样的说法。不论是西方的判例法国家还是中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其实对判例或者是案例的编撰都是非常重视的,因为整个案例或者是判例的汇总、编撰、发布对于司法裁判和法学教育,因为有很多是学法律的,要在学校里学案例,不仅仅学理论。案例对司法的裁判、对法学的教育,甚至是国家的立法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我国的叫法和西方国家不太一样,他们叫判例,我们叫案例,这一字之差表明两者是不一样的。判例是约束力,有一个判例以后后面的案子就要跟着它做,不能不一样,但是我们叫案例,而且叫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就是要参照执行,区别在这里。
从2010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起规范化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案例指导制度里最有价值的就是,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从2010年11月开始,一共发布了92个指导性案例。数量并不太多,因为很慎重,每一个案例都要通过审委会讨论,都要反复讨论,确定这个案子是有指导性案例的,才能发布,所以到现在发布了92个。这种指导性案例要求下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并没有说它具有约束力。
在知识产权这一块以外,除了刚才介绍的20个指导案例以外,还建立了多样化案例指导制度。在每年426宣传周开始以后都会有一场新闻发布会。在这样的发布会上,每年都会公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和五十件典型案例。
声明:本网转发此文章,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资讯,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消费建议。文章事实如有疑问,请与有关方核实,文章观点非本网观点,仅供读者参考。